盐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实

2020-03-18

盐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的背景

当前我市招投标市场存在投标入库企业多、特别是外地围标挂靠企业多、企业投标门槛较低、大部分项目只要满足最低资质等级、无业绩要求、企业中标不靠实力、不靠信誉,纯靠价格和运气,招标人难以确保选到优质施工队伍,违背了招投标“择优”的本意、政府投资项目的质量和投资效益都难以保证。同时部分投标人围标导致投标成本加大,不中标容易心态失衡,导致恶意投诉多发,败坏了招投标市场形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强化投标企业诚信情况审查,解决当前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出台了《盐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相关文件为依据,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努力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

三、主要内容

《细则》规定了有限数量制的适用范围、程序和评审因素。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细则》强化信用优先审查

根据以往的评标办法,先评审价格,价格入围再比较业绩、奖项、信誉等因素,中标的主要因素是靠报价、运气,往往一次投标上百家几百家,不容易选到综合实力最强的施工队伍。

《细则》先评审信用、业绩、奖项、财务状况等,入围后再评审价格因素,这样既有利于选出好的队伍,也杜绝了滥竽充数的投标人光凭价格围标扰乱市场。

二、报价前置,防止入围企业串通报价

以往的资格预审办法,先通过对投标人业绩、信誉、财务状况、获奖情况、信用评价等进行量化打分,按得分高低顺序预选确定一定数量的投标人再进行下一轮报价,因通过资格预审的合格投标人数量有限,容易被部分投标人协商报价、操纵中标结果。

《细则》对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的程序进行调整优化,要求投标人报价文件与资格预审文件同步提交,防止资格预审入围后再串通投标报价。

三、降低资格预审适用门槛,投标人过多时自动启动资格预审

现行苏建规字【2017】1号文规定,特大型工程且技术复杂工程才可以使用资格预审。

我们在本《细则》中,降低了有限数量制使用门槛。除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2000万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总承包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专业承包工程,或报经监管部门同意的技术复杂工程均可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办法外,为防止投标人过多时出现围标串标不正常现象,《细则》明确当投标人大于50家时,所有项目自动启动资格预审程序,扩大有限数量制适用范围。

四、实现建筑市场与招投标市场两场联动,加大对招投标标后评估结果的运用,增加外地企业挂靠成本

一是充分发挥招投标活动,招标人的主体责任。资格预审计分业绩要求提供招标人履约评价意见表且评价结果良好以上的进行加分。二是将建筑市场检查发现的挂靠、围标串标、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行为记录,引用到招投标中,对在我市有履约不良记录的企业进行扣分,让有不良记录企业无法在招投标竞争中中标。

五、科学设置市内外企业投标入围比例

《细则》规定,在学校、医院、住宅、办公楼、厂房等一般工业民用建筑及市政基数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中招标人可以明确市外企业入围比例不低于30%,既防止一些本地投标人想方设法到外地搜罗高资质等级企业投标或市外企业组团过来围标扰乱市场环境,又确保一定比例外地优秀企业参与竞争。

六、强化对项目负责人的考核,减少非正常变更

招标文件要求答辩未参加答辩的,或答辩对业务不熟悉的,资格预审不予通过。

为防止中标后项目负责人随意变更等不规范行为,资格预审投标项目负责人若中标,不因任何情形而更换,且出勤率不少于80%。提醒投标人慎重选择项目负责人参与投标。

七、中标候选人仅推荐一名,缩短异议、投诉处理时限,减少恶意投诉

《细则》规定,除中标候选人本身因评委计分错误、投标资料造假、或存在其他应被取消中标资格因素外,对其他投标企业的质疑、投诉不影响中标候选人排名中标资格。若第一中标候选人因故被取消中标资格,不再推荐其他中标候选人,直接重新招标。杜绝了部分投诉人通过恶意投诉达到中标目的或获得非法补偿的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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